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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005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7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要  旨:
某甲因認某乙欠款不還,憤而持罐裝藍色噴漆,在某乙所有之白色小客車
及住宅大門,牆壁上噴漆,寫成「還錢」二字,某甲所為是否成立刑法第
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
法律問題:某甲因認某乙欠款不還,憤而持罐裝藍色噴漆,在某乙所有之白色小客車
          及住宅大門,牆壁上噴漆,寫成「還錢」二字,某甲所為是否成立刑法第
          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
討論意見:甲說:有罪
          依一般社會通念,住宅大門,牆壁及汽車之外觀是否清潔美觀,亦為是否
          堪用之要素之一,如於其上噴漆,勢必需要重新烤漆或油漆始能使用,某
          甲所為自應成立該罪。
          乙說:無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須將他人之物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始
          足當之。住宅大門,牆壁及汽車外表雖被噴漆,但於其居住及行駛等效用
          並無不堪用之情形,某甲所為應不成立犯罪。
          多數贊成甲說 (即有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多數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某甲以藍色噴漆在某乙所有之白色小客車及住宅大門、牆壁上噴漆寫字之
          行為,已使小客車等之外形及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較其原來之狀態,發
          生顯著不良之改變,可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不因某乙之重
          新烤漆或油漆使其恢復原狀,而解免某甲之刑責。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
          甲說 (即有罪) 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