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所指之「人」是否限於異
性?婚外同性戀之通姦行為 (例如肛交) 有無本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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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所指之「人」是否限於異
性?婚外同性戀之通姦行為 (例如肛交) 有無本條之適用?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本罪之立法目的在保障男女 (夫婦) 婚姻之圓滿不可侵犯性,婚姻
既存在於異性之間,且我國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則本罪處
罰之對象應以異性間之性行為為限。
乙說:依本條文義觀之,既規定「與人通姦」,而不規定為「與異性之人
通姦」,兼含異性及同性在內,論者有謂:「通姦既無男女之分,
則其相姦之一方,自亦無男女之別」 (呂有文先生著刑法各論第二
三九頁) ,另參諸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意圖營利,使人為
猥褻之行為…」所稱之「人」兼及男女兩性,足見立法者對刑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之「人」,不規定為「異性之人」,即有兼及同性之
人,蓋同性戀並非現代新興現象,我國自古即有所謂斷袖之癖,立
法者顯有一併防止之意。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按「通姦」係指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之行為,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
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1、239 條 (8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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