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 022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被告於偵查中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嗣案件移轉管轄由他地檢署偵辦,如該
律師未在該他地檢署轄區之地方法院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結案書類是否
應列該律師為選任辯護人,並將書類送達。
法律問題:被告於偵查中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嗣案件移轉管轄由他地檢署偵辦,如該
          律師未在該他地檢署轄區之地方法院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結案書類是否
          應列該律師為選任辯護人,並將書類送達。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
                偵查中選任律師為辯護人,案件經移轉管轄由他地檢署偵辯,該律
                師如未在該地之地方法院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僅其執職務受限制
                而已 (律師法第九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項參照) ,被告 (或其
                親屬) 與該律師間之委任關係並未消滅,該律師仍為被告之辯護人
                ,故結案書類仍應列為選任辯護人,並將書類送達。
          乙說:否定說。
                偵查中選任律師為辯護人,案件經移轉管轄由他地檢署偵辦,該律
                師如未在該地之地方法院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依律師法相關規定
                 (律師法第九條第三款、第十一條一項參照) 不能執行職務,應認
                與未受委任之情形無異。否則,律師法有關律師執行職務區域限制
                及強制加入律師公會之規定,情形同具文。故結案書類不應列為選
                任辯護人,亦無需並將書類送達。
本署初步結論;採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多數採否定說 (即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乙說為當,惟括弧內之「律師法第九條第三款」似
          為「律師法第九條第二款」之誤,併予敘明。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 (84.10.20)
          律師法 第 9、11 條 (81.11.14)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