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告訴人認為承辦檢察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雖不合法定應自行迴避之
要件,得否聲請檢察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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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告訴人認為承辦檢察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雖不合法定應自行迴避之
要件,得否聲請檢察官迴避?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告訴人非刑事訴訟法第三條所列當事人,不得聲請。
乙說:檢察官係偵查主體,其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實質確定力,於告訴人權
益影響甚大。依刑事訴訟法第廿六條準用第十八條規定,應認告訴
人得聲請。
審查意見:聲請法官迴避、限於當事人,而所謂當事人,係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為限,則當事人以外之告訴人,因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惟案件尚在偵查
中,檢察官係偵查主體,就案件如何偵辦以及是否起訴對被告及告訴人雙
方之權益,影響甚大。依刑事訴訟法第廿六條準用第十八條之法理為類推
之應用,宜認告訴人得聲請檢察官迴避 (參程元藩、曹偉修著刑事訴訟法
釋義上冊第八十五頁)
座談會研討結果:第一、二梯次均:照審查意見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多數贊同該座談會研討結果,即同意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採乙說。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18、26 條 (8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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