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僱用某乙在雲林縣濁水溪河床盜採砂石,為警在現場當場查獲某乙盜
採砂石,經立即詢問某乙,獲悉係某甲所僱用,乃即聯絡某甲至現場,警
方是否可以某甲係現行犯而加以逮捕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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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僱用某乙在雲林縣濁水溪河床盜採砂石,為警在現場當場查獲某乙盜
採砂石,經立即詢問某乙,獲悉係某甲所僱用,乃即聯絡某甲至現場,警
方是否可以某甲係現行犯而加以逮捕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討論意見:甲說: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
覺者,為現行犯。某乙為警查獲後,立即供出係為某甲所僱用,警
方即時發覺某甲為盜採砂石之共同正犯,應可認為係現行犯而加以
逮捕移送。
乙說:就現行犯之定義觀之,既規定為實施犯罪行為中,或實施後即時發
覺之人而言,自不能擴張解釋,及於非在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
時發覺之其他共犯。某甲並非在盜採現場為警查獲之現行犯,係因
現行犯某乙之供述,方為警方知怎涉嫌參與共同犯罪,除有事實是
認為其共犯嫌疑重大,而情形急迫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外,尚不得以某係現行犯而逕行逮捕
移送。 (學者褚劍鴻氏採此說)
結 論:多數贊成乙說。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乙說為當。惟乙說末段「…除有事實是認為其共犯
嫌疑重大,而情形急迫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逕行拘提外,…」其中「刑事訟訴法第八十八條之第一項第一款」似
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誤,併予敘明。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88、88-1 條 (8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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