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向關稅局報運以貨櫃出口電視零件一批,並經申請核定免驗,嗣經機
動巡查隊抽驗,開櫃查獲內藏未經申報之電腦主機,則某甲有無刑法第二
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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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向關稅局報運以貨櫃出口電視零件一批,並經申請核定免驗,嗣經機
動巡查隊抽驗,開櫃查獲內藏未經申報之電腦主機,則某甲有無刑法第二
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討論意見:甲說: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
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
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
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
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
台上字第一七一○號判例參照) 。又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及出口
貨物之輸出入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口,其遞送之報單經海關收單
後,海關仍須據以辦理查驗 (有時免驗) ,並非一經申報即生效力
,海關既有查驗之義務,似難令申報人負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
文書刑責 (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五八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 。本件某甲出口報單雖申請核定免驗,然並非一經核定後,海關
即不得再行查驗,即申報貨物出口無論是否准予免驗,關務人員均
須作實質上審查,關稅局對貨物申報內容是否確實既有實質上審查
權,某甲自無偽造文書罪責。
乙說:某甲申報出口之貨物,既經核定免驗,關稅局即未予實質審核,如
有申報內容不實情事,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研討結論: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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