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4:27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050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未經許可,同時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武士刀、藍波刀各乙把,應
如何論處?
法律問題:甲有吸食「安非他命」之習慣,某日知悉乙有購買「安非他命」之管道,
     遂央求乙為其購買,乙遂帶甲至丙之住所由甲向丙購得「安非他命」數瓶
     ,乙應成立何罪名?
討論意見:甲說:乙有幫助丙販賣「安非他命」之犯意,故應論以幫助販賣罪 (台灣
                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乙說:乙為甲居間媒介取得「安非他命」,實非僅係幫助吸食「安非他命
                」而己,故應成立牙保禁藥罪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訴字
                第四二四號)
          丙說:乙所幫助之主體並非丙,而係甲,故應論以幫助吸食罪。
討論結論:贊成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多數採牙保禁藥說 (即乙說) 研究意見如左:
          一  因新頒之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有牙保禁藥罪之規定本署多數認被
       乙犯牙保禁藥罪。
        二 同一問題於八十年七月份經彰化地檢署討論,彰化地檢署及本署亦採
       牙保禁藥罪說,惟法務部檢察司採丙說 (81檢二字第六一九號函刊登
              法務部81年 7 月份第一三四期公報第七十二頁)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題示乙帶同甲購買安非他命之行為,係幫助甲非法持有禁藥,應論以麻醉
          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款非法持有麻醉藥品罪之幫助犯 (
          參見「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續第四輯四八九--四九○頁第二二七則法律問
          題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號判決) 。

參考法條:刑法 第 55 條 (83.01.2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2、4 條 (79.07.16)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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