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債務人已受債權清償之催告,而於假扣押裁定後,處分其財產,是否應負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毀損債權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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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債務人已受債權清償之催告,而於假扣押裁定後,處分其財產,是否應負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毀損債權之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 (肯定說)
目的犯之目的,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之主觀要素,行為人固無須有認
識;即責任能力、刑罰、可罰性、客觀的處罰條件,亦非構成要件
之事實,均無認識之必要 (陳樸生著實用刑法第一二八頁參照) 。
是以債務人既知負有債務,並已受清償之催告,仍予處分供債權人
擔保之財產,自不阻卻犯罪之故意而應負刑責。
乙說: (否定說)
債務人既未受假扣押裁定之送達,則其在不知情之情形下處分其財
產,顯欠缺損害債權之故意,應不負刑負。
審查意見:提會討論。
決議:採肯定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是否構成損害債權罪,胥視其有無損
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為斷。此所事實認定問題,應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6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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