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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37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法檢(二)字第 223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暨訴訟轄區所屬各地檢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債務人已受債權清償之催告,而於假扣押裁定後,處分其財產,是否應負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毀損債權之罪責。
法律問題:債務人已受債權清償之催告,而於假扣押裁定後,處分其財產,是否應負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毀損債權之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 (肯定說)
                目的犯之目的,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之主觀要素,行為人固無須有認
                識;即責任能力、刑罰、可罰性、客觀的處罰條件,亦非構成要件
                之事實,均無認識之必要 (陳樸生著實用刑法第一二八頁參照) 。
                是以債務人既知負有債務,並已受清償之催告,仍予處分供債權人
                擔保之財產,自不阻卻犯罪之故意而應負刑責。
          乙說: (否定說)
                債務人既未受假扣押裁定之送達,則其在不知情之情形下處分其財
                產,顯欠缺損害債權之故意,應不負刑負。
審查意見:提會討論。
決議:採肯定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是否構成損害債權罪,胥視其有無損
          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為斷。此所事實認定問題,應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6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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