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59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法檢(二)字第 22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A路口設有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之標誌,某甲駕駛大貨車擬進入A路
,於經過該路口前設有燈號管制之十字路口、尚未通過時,與右方闖紅燈
行駛之機車相撞,機車騎土當場死亡。設某甲依綠燈正常前進並無過失,
惟就其係因欲進入禁止大貨車進入之路段而肇事一節,是否應負過失致死
罪責?
法律問題:A路口設有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之標誌,某甲駕駛大貨車擬進入A路
          ,於經過該路口前設有燈號管制之十字路口、尚未通過時,與右方闖紅燈
          行駛之機車相撞,機車騎土當場死亡。設某甲依綠燈正常前進並無過失,
          惟就其係因欲進入禁止大貨車進入之路段而肇事一節,是否應負過失致死
          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應負過失致死罪責
                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條定有明文。某甲從事駕駛業務,上開交通
                安全規則為其應注意之事項,其違反該規定之注意義務,因此肇事
                死亡事故,自應負過失責任。
          乙說:不負過失致死罪責
                依交通隊說明,該路口之禁止大貨車及聯絡車進入標誌,係因位於
                附近A路旁之某學校以大貨車及聯結車行經該路段時,影響學校安
                寧及學生進出校門之安全為由,而申請交通隊設置者。則其禁止大
                貨車進入,既僅係著眼於特定對象 (學校) 之安寧、安全,對於一
                般民眾之交通安全而言,大貨車之「進入」較之一般車輛之「進入
                」,難謂必造成較大或立即之危險。是某甲駕駛大貨車實因欲進入
                該路段而於尚未未進入時肇事,單純就其違反禁止標誌而言,與機
                車騎士之死亡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某甲不負過失致死罪責。
結    論:採乙說。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不負過失致死罪責 (即乙說) 。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題示某甲應否負過失致死罪責,首應視其就事故之發生本身,有無故意或
          過失為斷,此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應依個案具體事實審認。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0 條 (85.02.28)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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