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32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法檢(二)字第 0604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係某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承攬某工地久模板工程,並負責該工地
之工程,僱用乙在該工地施工架工作台工入,因甲未在工作台四周設扶手
護欄,以防止發生墜落等職業災害之危險,勞工乙某日站在工作台上工作
時,不慎墜樓當場死亡,則甲觸犯何刑責?
法律問題:甲係某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承攬某工地久模板工程,並負責該工地
          之工程,僱用乙在該工地施工架工作台工入,因甲未在工作台四周設扶手
          護欄,以防止發生墜落等職業災害之危險,勞工乙某日站在工作台上工作
          時,不慎墜樓當場死亡,則甲觸犯何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甲未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八十三年一月三
                十日修正公布為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規定,在工作台四周設置扶手
                護欄,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致發生同
                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
                十一條第一項處斷,且未法係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之特別規定,縱甲
                之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構成
                要件,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仍優先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乙說:甲之行為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二項之構成要件,惟其過失行為只一個,係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處理。
          丙說:應分別依個別具體事實認定。苟甲之工地之工作台未設扶手護欄與
                乙之死亡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為斷。亦即乙係因設扶手該欄而墜落死
                亡,則甲構成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二項之罪,則從乙說結論。倘甲固疏於設置扶手護欄,有違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然乙之死亡,並非因
                此原因造成時,則甲僅觸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嫌。
結論:多數採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參見「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續第四輯六
                五○頁至六五一頁所載第二九五則法律問題) 。

參考法條: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 31 條 (80.05.17)
          刑法 第 276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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