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05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635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與乙,丙與丁係夫妻,乙女與丙男通相姦,經甲對乙丙提出告訴,嗣甲
撤回乙之告訴,檢察官乃對乙處分不起訴,對丙以相姦罪起訴,丙經判刑
 (確定) ,嗣丁收受法院寄與丙之判進書後知悉丙與乙通相姦,乃向檢察
署提出對乙丙之告訴,應如何處理?
法律問題:甲與乙,丙與丁係夫妻,乙女與丙男通相姦,經甲對乙丙提出告訴,嗣甲
          撤回乙之告訴,檢察官乃對乙處分不起訴,對丙以相姦罪起訴,丙經判刑
           (確定) ,嗣丁收受法院寄與丙之判決書後知悉丙與乙通相姦,乃向檢察
          署提出對乙丙之告訴,應如何處理?
討論意見:甲說:本件乙丙通相姦僅有一犯罪事實,通、相姦係法律用語不同 (對甲
                言,乙與丙姦淫乙係通姦,對丁言,乙係相姦) 本件檢察官對丁之
                告訴,應認同一事實,對乙以無刑訴二六○條新事證予以簽結,對
                丙以經判決確定處分不起訴。
          乙說:甲對乙提出告訴,乙係通姦,丙係相姦;丁對乙丙提出告訴,乙係
                相姦,丙係通姦,罪名不同;非同一案件,可對乙、丙再起訴。
          丙說:通 (相) 姦罪係同一事實,為裁判上一罪,但罪名不同,乙未經實
                體審理,故可對乙再行起訴,丙業經實體判決確定,故對丙應為不
                起訴處分。
結    論:多數贊成丙說。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
          同意原結論。
          乙、丙均係有配偶之人甲對乙、丙告訴,乙所犯係通姦罪,丙所犯係相姦
          罪,嗣丁對乙、丙之告訴,丙所犯係通姦罪,乙所犯係相姦罪。丁告訴時
          ,丙所犯相姦罪已判處罪刑確定在先,故檢察官應依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
          一罪之例,依案經判決確定為由不起訴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年度
          春季法律座談會結論參照) 對乙所犯相姦罪,檢察官仍應提起公訴,不因
          所犯通姦罪,因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確正而受影響。)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丙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239 條 (83.01.28)
          刑事訴訟法 第 233、238、239、252、260 條 (84.10.20)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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