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被告某甲七十五年間犯槍砲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尚未執行
於七十七年五月三日裁定減為徒刑四月確定,前羈押四月 (自七十五年七
月五日至七十五年十一月五日) 七十七年五月四日移送執行以羈押日數折
刑期滿,嗣於八十一年二月間再犯吸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應
否依累犯更定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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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被告某甲七十五年間犯槍砲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尚未執行
於七十七年五月三日裁定減為徒刑四月確定,前羈押四月 (自七十五年七
月五日至七十五年十一月五日) 七十七年五月四日移送執行以羈押日數折
刑期滿,嗣於八十一年二月間再犯吸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應
否依累犯更定其刑。
討論意見:甲說:應依累犯更定執行刑。
理由 (一) 被告違反槍砲條例罪有期徒刑八月,於七十七年四月十
日撤回上訴確定,雖經地院七十七年五月十七日裁定減為四月,確
定前押四月折刑期滿母庸發監執行,惟七十七年減刑條例係自民國
七十七年四月廿二日施行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減刑前已押日數因
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到達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
不算入」之立法意旨,係以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廿二日為減刑裁定到
達前已執行或折刑期滿者執行終了日甚明。 (二) 七十七年減刑條
例並無於已判決確定案件有停止執行之特別規定,本案被告違反槍
砲條例於七十七年四月十日撤回上訴確定後雖因同年五月始發卷地
檢署,因七十七年減行條例之施行而不再發監執行殘刑,但亦應以
減刑條例之施行日即七十七年四月廿二日為執行終了日,從而被告
再犯吸食毒品罪,自應依累犯更定其刑。 (參考台中高分院八十一
上易一四○八號判決)
乙說:被告經減刑後既以判決確定前羈押日數折刑四月期滿,依對被告有
利之解釋應認其羈押最末日即七十五年十一月五日為執行期滿日 (
參照其前料資料表) ,本件被告八十一年二月間再犯吸食毒品罪已
逾五年期間應不生累犯問題,而無更定其刑之餘地 (參考台中高分
院八一上訴字第一五九四號判決) 。
審查意見:提會討論。
決議:採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討意見:
同意台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參見「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續第四輯
五二三-五二五頁所載第二四四則法律問題) 。惟甲說前段所稱「母庸」
應修正為「毋庸」;第十二條規定,應補正為「第十二條但書」。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減刑條例 第 12 條 (7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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