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毀壞他人汽車之車門鎖及拐扙鎖而竊取汽車,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毀壞其他安全設備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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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毀壞他人汽車之車門鎖及拐扙鎖而竊取汽車,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毀壞其他安全設備竊盜罪?
研討意見:甲說:所謂安全設備,係指依社會通念足認為防盜設備而言。本件汽車車
門鎖及拐扙鎖之設置,其用意既在防盜,則毀之竊盜,自構成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乙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其他安全設備,係指與門扇牆
垣相類似的防盜設備,且該設備不因竊盜而併同常竊者屬之。本件
汽車車門鎖及拐扙鎖與門扇牆垣之性質不同,且均將隨同汽車失竊
而失竊,自與該款文義不合,應僅成立普通竊盜罪。
研討結論:贊成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安全設備,應以附著於不動產者為
限 (參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彙編 (刑法) 一四四六-一四四七
頁所載本司法78檢 (二) 字第一一三七號函所持見解) 。同意原結論,以
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21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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