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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法檢(二)字第 050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12 日
座談機關: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要  旨:
甲開設電動玩具店,每新台幣 (下同) 一百元可兌換一百分之開分券玩打
電動玩具,開分券不得換回現金,但得繼續使用。今甲以其店內一千分之
開分券向乙換取一包安非他命,乙之行為構成販賣或讓讓安非他命? (乙
以每包八百元之價格購買安非他命)
法律問題:甲開設電動玩具店,每新台幣 (下同) 一百元可兌換一百分之開分券玩打
          電動玩則,開分券不得換回現金,但得繼續使用。今甲以其店內一千分之
          開分券向乙換取一包安非他命,乙之行為構成販賣或讓讓安非他命? (乙
          以每包八百元之價格購買安非他命)
討論意見:子說:因開分券不能兌換現金使用,僅能玩打電動玩具,非屬金錢或有價
                證券,而所換者為玩打電動玩則之娛樂,並無營利,故乙之行為構
                成轉讓安非他命罪嫌。
          丑說:按開分券係依券上所載數額開分後即可玩打電玩,乙持有甲所交付
                之開分券至甲所開之電玩店內打電動玩具,無須另支付現金開分或
                以現金兌換開分券即可玩打電動玩具,則乙交付安非他命給甲即非
                無價,構成販賣安非他命罪。
結    論:多數贊同丑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丑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丑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