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競選村長,因違反選罷法第八十九條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褫奪公
權二年,緩刑二年。其褫奪公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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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競選村長,因違反選罷法第八十九條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褫奪公
權二年,緩刑二年。其褫奪公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甲說:無從起算:
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明定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
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而緩刑宣告之效力實務上認為及於褫奪公權
。既已纋刑,主刑及褫奪公權均暫緩執行,緩刑如未撤銷,其刑之
宣告失其效力。依三十七年院解字第三九三○號解釋,所謂刑之宣
告失其效力,包括主刑、從刑在內。是以緩刑期內無從褫奪公權,
期滿而未撤銷,亦無從褫奪公權。
乙說:於裁判確定時起算褫奪公權:
所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係指主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而言,不及於從
刑,況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其職務當然停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八十四號解釋亦稱「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雖同時逾知緩刑,其職務亦當然停止」。
審查意見:一 擬採甲說。
二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五八、一九四○號解釋,村長不得認為係公務
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一、,採甲說。審查 見二、刪除。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甲說為當。
參考資料:一 三十七年院解字第三九三○號
二 司法院院字第一九四○號
參考資料一
(三) 刑法第七十六條,所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包括主刑、從刑在內。曾受徒刑及
褫奪公權之宣告者,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時,依該條規定,褫
奪公權之宣告,亦失其效力。 (37院解三九三○)
參考資料二
院字第一一五八號
民國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司法院指令河南省地方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呈悉。業經本院
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查該編查保甲戶口條例第一條明文規定為民眾組織。而保甲
長又係出自各戶甲長之公推。即不得認為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合行令仰轉知。
此令。
參考資料三
院字第一九四○號
民國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院訓令甘肅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
為令知事查永登地方法院檢察官代電請解釋保甲長是否刑法上公務員各疑義一案。業
經本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保甲長係依法令從事於該保甲之公務。自屬刑法上之
公務員。不因其由居民輪充而有異。至他人代其處理公務。仍與該保甲長之公務員身
分不生影響。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所稱之公務員。與刑法上之公務員同。惟公務員懲戒
法上之公務員。係以薦任、委呈職以上公務員。或由中央及地方各公署聘任之人員為
限。保甲長自非該法所稱之公務員。合行令仰該首席檢察官轉飭知照。原代電鈔發。
此令。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81.05.16)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 條 (7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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