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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法檢(二)字第 045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2 年 05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吸食毒品與意圖吸食而持有毒品罪可否為連續犯?
法律問題:吸食毒品與意圖吸食而持有毒品罪可否為連續犯?
討論意見:甲說: (肯定說)
                吸食毒品當然含有持有之罪行,只是因為低度之持有被高度之吸食
                行為所吸收。意圖吸食而持有者,其目的既在於吸食,只是尚未達
                到於吸食程度。以既遂犯與未遂犯得為連續犯之理論觀之,宜採肯
                定說。
          乙說: (否定說)
                吸食與持有毒品分別為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所規定,應係
                獨立之二罪,行為態樣不同,自不能為連續犯。
結    論:多數採贊成乙說。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肅清煙毒條例 第 9、10 條 (81.07.27)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