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案件在檢察官偵查中,追訴權時效期間是否進行?
台高檢署討論意見:
甲說:按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
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
訴權之效果。故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
提要件。又所稱追訴權,係對行刑權言,應指形式之刑罰權,包括
「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若已實施「偵查」,提起公訴或自
訴,事實上在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
進行之問題。 (見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四六七九號判決意旨
) 刑法第八十條之立法理由,亦認定「偵查」為行使公訴權最初之
手續,當然包含在「行使追訴權」內。又最高法院五十一年七月十
日民刑庭總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 (
此係針對審判進行中,有無追訴權時效進行問題所作之解釋) ,均
認為追訴權在行使中,不生時效問題。檢察官在偵查中,既在行使
追訴權,依據上開判決、決議、解釋,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乙說:實行偵查並非追訴權之行使,須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始可謂為行
使追訴權, (參照法務部檢察司法79檢二字第一四四一號函) 檢察
官在偵查中,時效仍舊進行。
研討結論: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號「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
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解釋意旨,案
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提起公訴前,其追訴權時效仍繼續進行。以乙說
為當 (參見法務部檢察司79.7.21.檢二字第九八一號、同79.10.24法79檢
二字第一四四一號函所持見解)。
參考法條:刑法 第 80 條 (8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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