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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法檢(二)字第 385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1 年 06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花蓮地檢(八十一年六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竊得某乙所有價值數十萬元之小客車一輛後,發現車內有乙之名片,
乃去電向乙稱:「希望以新台幣 (下同) 五萬元贖回,否則將該車解體或
燒掉。」乙因懼其車被解體或燒燬,乃備五萬元將之贖回。
問某甲除犯竊盜罪外,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
。
法律問題:某甲竊得某乙所有價值數十萬元之小客車一輛後,發現車內有乙之名片,
          乃去電向乙稱:「希望以新台幣 (下同) 五萬元贖回,否則將該車解體或
          燒掉。」乙因懼其車被解體或燒燬,乃備五萬元將之贖回。
          問某甲除犯竊盜罪外,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
          。
討論意見:甲說:構成。因小客車如被解體或燒燬將無法再回復。且該車價值遠高於
                贖款,故乙確實可能因此心生畏懼。
          乙說:不構成。小客車既已失竊,對乙之損害 (就車而言) 已告發生,該
                失竊之車無論被人據用、解體或燒燬,均對某乙不構成新的危害,
                故乙之畏懼,不能認為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所謂之「畏懼」。
          結論:多數採甲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46 條 (81.05.1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