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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法檢(二)字第 38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新竹地檢(八十一年五、六月份法律座談會)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一) 所謂「逮捕」是否必須有強制行為,如手銬或手抓等方式。
 (二) 若僅屬口頭通知未有強制動作,是否屬於逮捕?
法律問題: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一) 所謂「逮捕」是否必須有強制行為,如手銬或手抓等方式。
           (二) 若僅屬口頭通知未有強制動作,是否屬於逮捕?
討論意見:肯定說
          理由:逮捕,顧名思義,以有強制動作為前提,此強制動作必以積極行為
                為之,若警員對現行犯未以積極行為逮捕,僅通知其到派出所或分
                局製作筆錄,此非逮捕行為,不應隨案移送地檢署。
          否定說
          理由:「逮捕」應包括實力監督及狀態監督,所謂實力監督,即指以積極
                行為實施之強制動作,如手銬或手抓等,狀態監督,指雖未以積極
                行為予強制之,唯若現行犯不聽從警員之通知,或不服警員之指示
                ,則警員應予會以強制力為之,此時雖未施以手銬或手抓,惟仍應
                視為逮捕。
          折衷說
          理由:此時應視逮捕人之內心意思而定,如逮捕人為警員,其遇現行犯,
                內心並無強制之意思,則其口頭通知到案,應非屬逮捕,若其內心
                有強制意思,而未以積極行為強制之,僅口頭通知,若有不從,則
                會以強制力為之,此時應屬逮捕。
          結論:多數贊同乙說 (否定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即否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逮捕,係指不依任何要式而直接強制特
          定人至特定處所之程序而言 (參見胡開誠刑事訴訟法概論九九頁) 。所謂
          強制,不以實施腕力者為限。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88 條 (79.08.03)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