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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120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士林分檢(八十一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在某商號竊取陳列販售之商品,為該商號負責人乙當場發現,乙向甲表
示要罰其相當於所竊財物價格十倍之金額,並揚稱如不交付,將送警究辦
等語,乙之所為,是否觸犯恐嚇取財罪?
法律問題:甲在某商號竊取陳列販售之商品,為該商號負責人乙當場發現,乙向甲表
     示要罰其相當於所竊財物價格十倍之金額,並揚稱如不交付,將送警究辦
     等語,乙之所為,是否觸犯恐嚇取財罪?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
                乙向甲索取十倍於商品之金額,顯具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恐嚇
                取財罪所指危害內容,不以違法之事實為限,乙縱以合法之事施恐
                嚇於他人,而索取不法利益,自亦應成立恐嚇取財罪。
         乙說:否定說。
                乙向甲索取十倍於商品之金額,雖稱之為「罰」,惟應可視為賠償
                額之性質,本件乙所索取之金額或已超越社會通念之賠償程度,但
                仍難遽認其所為,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以恐嚇取財罪相繩。
         研討結論:多數採否定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即否定說) ,又恐嚇乃以將來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
         某乙聲稱將甲送警究辦尚非不法惡害難認係恐嚇行為。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否定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46 條 (58.12.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