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賭博性電玩店老闆甲所僱用之會計﹑櫃台看店人員,是否成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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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賭博性電玩店老闆甲所僱用之會計﹑櫃台看店人員,是否成立賭博罪?
討論意見:甲說:會計﹑櫃台與甲成立共同賭博罪為共同正犯,因會計﹑櫃台為實際
在場看店之人,與甲有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乙說:會計﹑櫃台與甲成立賭博罪,為甲之幫助犯。會計櫃台雖係在場看
店然係以幫助意思看店為幫助犯。
丙說:會計﹑櫃台均為甲僱用之人員,其係為生活領薪水而受僱,雖看管
賭博性電玩之店,本身初無犯罪意思,應不成立賭博罪。
結論:贊同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賭博性電玩店之會計﹑櫃台人員,應否負刑責或應負何刑責
,胥視其主觀意思為斷,屬個案具體事實之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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