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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4:32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為保全對乙之債權,乃提供擔保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查封乙
之財產,適乙外出,由乙之職員丙在查封筆錄上簽名,擔任保管人,保管
查封物,嗣後甲為取回擔保金,乃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而取回擔保金,
丙於接獲該撤銷假扣押之裁定後,擅將查封物啟封歸還乙,乙即將之變賣
,致甲於取得本案執行名義後,求償無著,問丙有無罪責?
法律問題:甲為保全對乙之債權,乃提供擔保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查封乙
         之財產,適乙外出,由乙之職員丙在查封筆錄上簽名,擔任保管人,保管
       查封物,嗣後甲為取回擔保金,乃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而取回擔保金,
          丙於接獲該撤銷假扣押之裁定後,擅將查封物啟封歸還乙,乙即將之變賣
         ,致甲於取得本案執行名義後,求償無著,問丙有無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執行假扣押所為之查封,在未經法院依法啟封前,形式上仍屬有效
        ,丙擅自拆除標封,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公務罪。
         乙說:假扣押之執行名義既經撤銷,則其所為之查封,已失所附麗,丙將
                標封拆除,自非法所不許。
     丙說:執行假扣押所為之查封,在未經法院依法啟封前,形式上雖仍有效
                ,但丙在收到撤銷假扣押之裁定後,其主觀上即誤認查封已無效,
                乃對於犯罪事實之違法性之認識有錯誤,得阻卻故意,從而只可認
                其僅有過失而已,惟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並無處罰過失犯,自應認
                其罪嫌尚有未足。
          結論:採丙說。
審查意見:同意原結論。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丙說,但「從而只可認其僅有過失而已,惟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並無處罰過失犯」刪除。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修正後之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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