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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56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處
相關法條
要  旨:
檢察官偵查中發見第三人涉有犯罪,經核係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輕微
案件,應否告發?如情節輕微,顯可憫恕,可否職權不起訴處分。
法律問題:檢察官偵查中發見第三人涉有犯罪,經核係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輕微
          案件,應否告發?如情節輕微,顯可憫恕,可否職權不起訴處分。
討論意見:甲說:應先行告發,分偵案偵辦,如確可憫恕,得職權處分,不用自動檢
                舉詞句,避免乍看之下,一方面自動檢舉犯罪,另一方面則又寬恕
                犯嫌之矛盾。
         乙說:不必告發,而以簽呈簽報首席檢察官核備結案即可。
         丙說:應告發,並自動檢舉分案後,再依職權處分不起訴以符法制。
審查意見:本法律問題與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處七十四年度法律
          問題座談會彙編第廿五案相同。本案擬保留。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本案保留。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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