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3:21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係經營土木包工業,以其妻某乙名義登記為營業負責人,實際業務完
全由某甲負責,嗣某甲僱用工人某丙挖掘某處下水道工程,因土方崩塌,
缺少安全措施,致某丙被壓死亡,涉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過失致死等
犯行,問某乙應否負刑責。
法律問題:某甲係經營土木包工業,以其妻某乙名義登記為營業負責人,實際業務完
         全由某甲負責,嗣某甲僱用工人某丙挖掘某處下水道工程,因土方崩塌,
         缺少安全措施,致某丙被壓死亡,涉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過失致死等
         犯行,問某乙應否負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係處罰雇主,又同法第二條第二項
                謂:本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某乙既係包工
                業負責人,自應負刑責。
       乙說:某乙僅出名營業,並未實際經營包工業,而某甲係實際經營負責人
                ,某丙亦是其所僱用,某乙並未參與,某甲係行為人,應自負其責
                ,某乙並非行為人,尚難令其負刑責。
審查意見:擬保留。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本案保留。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