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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4:25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處
相關法條
要  旨:
司法警察官某甲,其所屬刑事警察,於某日某期六合彩開獎前夕,查獲提
供賭博場所聚賭抽頭嫌犯成年人某乙暨賭徒數人,並在其住宅,查得當期
簽單簿二冊,認某乙為現行犯予以逮捕,帶回辦公室訊問經乙自白主持當
期六合彩賭博不諱後,發覺應扣押之簽單簿二冊失落,遍尋不得,承辦人
員不知究應移送地檢處偵辦,抑應先將某乙釋放,乃以書面將情向上級報
告,某甲在報告上批示:「一、移送地檢處偵辦。二、簽單簿遺失追究責
任議處。」因其時已值深夜十一時許,移送人犯有所不便,適有某乙之親
戚某丙在場,商請暫讓某乙回家睡覺,某甲思慮後認無逃亡之虞,首肯某
丙之請,責彼帶某乙返家,並令須於翌晨八時前攜回,至翌晨八時某丙果
將某乙帶返該警察機關後,全案移送地檢處偵辦。某乙經檢察官訊問後准
予具保釋回。問某甲是否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縱放人犯脫逃罪
。
法律問題:司法警察官某甲,其所屬刑事警察,於某日某期六合彩開獎前夕,查獲提
       供賭博場所聚賭抽頭嫌犯成年人某乙暨賭徒數人,並在其住宅,查得當期
         簽單簿二冊,認某乙為現行犯予以逮捕,帶回辦公室訊問經乙自白主持當
          期六合彩賭博不諱後,發覺應扣押之簽單簿二冊失落,遍尋不得,承辦人
          員不知究應移送地檢處偵辦,抑應先將某乙釋放,乃以書面將情向上級報
         告,某甲在報告上批示:「一、移送地檢處偵辦。二、簽單簿遺失追究責
         任議處。」因其時已值深夜十一時許,移送人犯有所不便,適有某乙之親
         戚某丙在場,商請暫讓某乙回家睡覺,某甲思慮後認無逃亡之虞,首肯某
         丙之請,責彼帶某乙返家,並令須於翌晨八時前攜回,至翌晨八時某丙果
         將某乙帶返該警察機關後,全案移送地檢處偵辦。某乙經檢察官訊問後准
         予具保釋回。問某甲是否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縱放人犯脫逃罪
          。
討論意見:甲說: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
                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賭博嫌犯某乙,係依現行
                犯逮捕,竟允其回家睡覺後移送,已有縱放脫離公權力監督之事實
                ,雖於次日移送,仍應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縱放人犯
                脫逃罪。
         乙說:某甲允某丙帶某乙回家睡覺,並責令於翌晨八時前將某乙攜反後移
                送偵辦,衡其處理程序應為「責付」,某乙顯然仍在公權力可控制
                之狀態中,尚與縱放人犯使之脫逃之行為有別。 (至某甲有無責付
                之權限,應受如何之行政處分,係另一問題。) 且某甲於所屬簽報
                簽單簿遺失時,即在報告上批明:「一、移送地檢處偵辦。二、簽
                單簿遺失追究責任議處。」益見其事後雖允某乙回家睡覺,其主觀
                上殊無縱放人犯使之脫逃之犯罪故意。應不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
                條第一項之縱放人犯脫逃罪。
          結論:乙說
審查意見:同意原結論。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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