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縣市議會決議請縣市政府編列頂算,以便於議員卸任時購買紀念品贈送議
員與議會行政主管,每名五萬元,縣市政府依決議編列預算,議會乃於議
員卸任時購買紀念品贈送議員與行政主管。問贊成上項決議之議員是否構
成圖利罪?如不構成圖利罪,而議會只決議編列預算購買紀念品贈送卸任
議員時,議長擅自決定以前述預算購買紀念品分贈卸任議員及議會行政主
管,議長就自行決定以前述預算購贈紀念品與行政主管,是否構成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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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縣市議會決議請縣市政府編列頂算,以便於議員卸任時購買紀念品贈送議
員與議會行政主管,每名五萬元,縣市政府依決議編列預算,議會乃於議
員卸任時購買紀念品贈送議員與行政主管。問贊成上項決議之議員是否構
成圖利罪?如不構成圖利罪,而議會只決議編列預算購買紀念品贈送卸任
議員時,議長擅自決定以前述預算購買紀念品分贈卸任議員及議會行政主
管,議長就自行決定以前述預算購贈紀念品與行政主管,是否構成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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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一 議會決議編列預算購買紀念品贈送議員與議會行政主管部分
甲說:構成圖利罪
1.依台北市及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三條及臺灣省各縣市議會
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議會有議決預算之職權,並不得
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是以議員審查預算為依據法律執行公務
,其為議員個人之私益與少數議會行政主管利益決議請縣市
政府編列前述預算即無異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顯然違背前述
規定。
2.政府之收支與預算係為全民之利益,為縣市民及政府服務者
,為數眾多,非僅縣市議員與議會行政主管少數人。若獨為
縣市議員及議會行政主管編列前述預算,而置其餘眾多為民
服務之人員不顧不但違背公平原則,更違背財政收支預算之
目的,此項利益為不法利益甚明。
3.目前我國財政困難,各縣市政府建設經費短絀,甚至發放員
工薪資尚須借支週轉甚或變賣財產。當此財政捉襟見肘之際
。節省開支,用於建設,尚恐不及,豈容再將不足之經費,
用以購買詎額紀念品贈送少數議員與議會行政主管?此項決
違背法令與全民之利益,其為圖利自己及他人甚為明顯。
乙說:不構成圖利罪
1.議員卸任非如公務員退休可領退休金,議員為競選與服務選
民,花費龐大,於卸任時贈送五萬元之紀念品,並不為過。
議會行政主管於議員開會時全力協助與配合,以便議事順利
暢行,頗為辛勞,於議員卸任時,一併贈送紀念品,以資慰
勞,亦合情理。
2.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七八五號判決亦認為本省民意代
表機構以公帑購贈紀念物品,固有未洽,惟此種陋習行之已
久,且為各地皆然。當事者往往有積非成是之錯觀念,因此
決議編列前述預算,乃相沿成習之結果,主觀上並無不法所
有之意圖。
二 議會只決議編列預算,購贈紀念品議員,議長擅自將前述預算,購贈
同樣之紀念品與議會行政主管部分。
甲說:構成圖利罪
議會既決議購買紀念品贈送議員,議長即應遵守,而無擅自變
更之權力。議長擅自變更預算用途,使議員減少應得之利益,
而使議會行政主管無端接受依法不應得到之利益,即屬圖利議
會行政主管。
乙說:不構成圖利罪
1.雖然決議購買紀念品贈送卸任議員,但議會議事之進行須賴
議會行政人員之協助與配合。議會行行政主管忠心努力,為
配合議事不眠不休,貢獻良多。於議員卸任時,贈送紀念品
以資慰勞,並無不宜。
2.議長雖違背決議,但將預算用於與議員議事有關於議會行政
主管,以勵來茲,使議會發揮監督政府之功能,並無圖利他
人之意思。
審查意見:本題關於議長部分,現有具體案件正在法院審判中,其審判結果與議員之
是否成立犯罪亦有關連。類此案件,宜由檢察官就個案案情斟酌是否構成
犯罪,不宜討論。擬予保留。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本案保留。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
參考法條: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 29 條 (74.04.30)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6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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