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在外揚言謂將殺害乙之全家人,丙聞言將之轉告乙之家人,問甲是否成
立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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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在外揚言謂將殺害乙之全家人,丙聞言將之轉告乙之家人,問甲是否成
立恐嚇罪?
討論意見:甲說:按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將加害之旨通知於
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
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五一年台上字第七五一號判例參照),本題
甲雖在外揚言謂將欲殺害乙之全家人,惟並未對乙之家人為惡害之
通知,而使其生畏怖心,嗣後雖由丙轉告乙之家人,然非甲之所為
所致,從而應認甲之行為尚不成立恐嚇罪。
乙說:甲之行為,雖僅在外揚言,並未直接將其加害之旨通知於乙之家人
,而係由丙轉告於乙之家人,然其將予施加惡害之旨已達於乙之家
人,則甲之恐嚇目的已達,乙家人之生命安全亦從而受到危害,故
甲之恐嚇罪行應認成立。
結論:擬採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題示甲之所為,如已使乙或其家人心生畏怖,同意原結論,
以乙說為當(參見『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第二冊一○六三~一
○六四頁所載前司法行政部刑事司64刑(二)函字第七九九號
函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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