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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2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9 年 06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中地檢(七十九年六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經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停止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受處分人,在保
護管束期間內,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規定,而經法院
將其停止強制工作之裁定予以撤銷,檢察官自應依法執行其未了之強制工
作,此際,如其停止強制工作期間已逾三年,有無刑法第九十九條所定「
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非得法院許可不得執行之。」之適
用?
法律問題:經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停止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受處分人,在保
         護管束期間內,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規定,而經法院
         將其停止強制工作之裁定予以撤銷,檢察官自應依法執行其未了之強制工
         作,此際,如其停止強制工作期間已逾三年,有無刑法第九十九條所定「
         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非得法院許可不得執行之。」之適
         用?
討論意見:一﹑甲說:受處分人原執行之強制工作,雖經裁定停止執行,但停止期間
                    仍在執行保護管束,而保護管束乃保安處分之一種,僅將原強
          制工作停止執行並以保護管束代之,故受處分人自停止強制工
                    作後仍繼續執行保護管束並未間斷,自無刑法第九十九條之適
          用,即無須聲請法院許可而逕予繼續執行未執行完畢之強制工
                    作。
         二﹑乙說:按刑法第九十九條所定「經過三年未執行者」,實係包括「未
                    開始」與開始執行後「未繼續」執行之兩種情形 (參照前司法
                    行政部刑事司六十八刑(二)函字第一一四五號函復法律問題研
                    究結果)。 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強制工作準用
                    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經撤銷後,其停
                    止之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之執行期間。」準用之結果,強制
                    工作停止執行之裁定,經撤銷後,其停止期間不算入強制工作
                    之執行期間。據此似應能為強制工作之執行已間斷,未能繼續
                    執行,本件間斷期間既遂三年,即有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之適
                    用,仍須聲請法院許可後始可續予執行殘餘之強制工作。
         結論:採甲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顯示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之裁定經法院撤銷前所執行之保護
         管束,亦係經法院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已執行之期間,自應認係原處分 (
          強制工作) 之執行 (參考韓忠謨先生著刑法原理第五○三頁) 。同意原結
          論,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