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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35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70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9 年 05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新竹地檢(七十九年五﹑六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以經營釣魚池供人釣魚為業,為招徠顧客,在魚池內提供天九牌賭具
,供不特定之多數釣客在釣魚同時賭博財物。惟某甲除以計時方式收取釣
魚費以外,並未另行抽頭,其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賭博罪?
法律問題:某甲以經營釣魚池供人釣魚為業,為招徠顧客,在魚池內提供天九牌賭具
     ,供不特定之多數釣客在釣魚同時賭博財物。惟某甲除以計時方式收取釣
          魚費以外,並未另行抽頭,其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賭博罪?
討論意見:甲說: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賭博罪規定,只要有意圖營利之主觀違法要
                件,即應成立,實不因其手段方式而有不同。某甲雖未抽頭,然其
                收取釣魚費,並依其聚眾及提供賭博場所﹑賭具等行為,即屬意圖
                營利,自應成立本罪。
      乙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賭博罪係以意圖營利為要件,某甲設賭目的僅
                為招攬釣客,既未抽頭,即難認有藉賭博營利之不法意圖,其行為
                不應成立本條賭博罪。
         丙說:成立幫助賭博罪。
         研究結論:多數贊同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丙說為當。惟應補正為「成立刑法第三十條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幫助賭博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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