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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29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02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9 年 03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新竹地檢(七十九年三﹑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於某日晚間十一時卅分許,吸食強力膠後,駕駛小自客車 (簡稱甲車
) ,沿A 產業道路前進,適某乙駕駛小自客車 (簡稱乙車) 欲尋友人拜訪
亦在同道路同方向行駛,某甲發現後竟尾隨乙車,乙車快甲車即快,乙車
慢甲車亦慢,某乙見四處無人,月黑風高,心生畏懼,只有加速前進,正
愁無救援,翌日一時許,突見派出所在前,立即鳴喇叭示警,警員查悉迅
將在後之某甲逮獲,問某甲成立何罪?
法律問題:某甲於某日晚間十一時卅分許,吸食強力膠後,駕駛小自客車 (簡稱甲車
          ) ,沿A 產業道路前進,適某乙駕駛小自客車 (簡稱乙車) 欲尋友人拜訪
     亦在同道路同方向行駛,某甲發現後竟尾隨乙車,乙車快甲車即快,乙車
         慢甲車亦慢,某乙見四處無人,月黑風高,心生畏懼,只有加速前進,正
         愁無救援,翌日一時許,突見派出所在前,立即鳴喇叭示警,警員查悉迅
         將在後之某甲逮獲,問某甲成立何罪?
討論意見:子說: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理由:某甲駕車尾隨某乙,達一小時卅分之久,某乙始終未脫離某甲監控
               ,某甲所為,屬「以其他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丑說: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
        理由:某乙原本欲尋友,因某甲不停之跟監造成直接之壓力而作罷,某甲
                所為,屬「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
         寅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
         理由:刑法上之恐嚇罪,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
                包含在內,最高法院廿二年上字第一三一○號著有判例。本件某甲
                於深夜,四處無人之道路上,跟蹤某乙達一小時卅分之久,依目前
                治安之敗壞,足使某乙感受隨時遭受某甲攻擊之危險,致生危害於
                某乙之安全,揆之上開判例意旨,某甲所為,應成立恐嚇罪。
         卯說:無罪。
          理由:某乙駕車既行駛在前,如何行進,仍可自由決定,其行動自由未受
                某甲剝奪;又某甲僅尾隨乙車,尚無直接對某乙施加暴行;某乙心
                生畏懼,係其主觀上之假設結果,某甲主觀上並無何恐嚇之犯意。
                綜上所述子﹑丑﹑寅各說論點尚與其構成要件不合。
         研究結論:多數贊同卯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卯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卯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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