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未經核准設立登記,在台以某美國期貨經紀商台灣地區代理人名義吸
收客戶,名義為從事國外黃金期貨交易,實並未將客戶所委託下注之訂單
投遞至國外合法成立之期貨經紀商或交易所,而僅係與客戶對作行情,並
收取手續費,某甲所為係犯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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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未經核准設立登記,在台以某美國期貨經紀商台灣地區代理人名義吸
收客戶,名義為從事國外黃金期貨交易,實並未將客戶所委託下注之訂單
投遞至國外合法成立之期貨經紀商或交易所,而僅係與客戶對作行情,並
收取手續費,某甲所為係犯何罪名?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公共場所賭博罪及同法第
二百六十八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與圖利聚眾賭博罪。所犯三罪客
觀上僅有一個提供場所聚眾以期貨交易方式進行賭博之行為,屬於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並無數行為之存在,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
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乙說:某甲係犯前開三項罪名,惟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圖利供給
賭博場所與圖利聚眾賭博罪之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處斷,復另與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公共場所賭博罪分
論併罰。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多數贊成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台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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