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判例解為
須將被誘人移置行為人實力支配範圍內。始足當之。所謂實力支配範圍,
是否須被誘人行動自由已被支配(限制)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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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判例解為
須將被誘人移置行為人實力支配範圍內。始足當之。所謂實力支配範圍,
是否須被誘人行動自由已被支配(限制)為必要?
討論意見:肯定說:既謂實力支配。即須被誘人行動自由已被支配(限制),始足當
之。
否定說: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和誘罪,既以得被誘人之同意為要件,行為
人無須控制被誘人之行動自由。如認該罪須以被誘人行動自由被
限制為要件,將永無適用之可能,故和誘罪保護之法益係家庭監
督權,並非被誘人之自由,所謂將被誘人移置自己實力支配範圍
,係指己力得支配之範圍內,並不以被誘人行動自由實際已被支
配限制為必要。
結論:多數採否定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否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否定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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