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竊某乙之錄音帶千餘捲變賣得款八萬元,再以該筆款項購買小客車乙
輛供為己用,該小客車是否亦屬贓物而應發還予被害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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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竊某乙之錄音帶千餘捲變賣得款八萬元,再以該筆款項購買小客車乙
輛供為己用,該小客車是否亦屬贓物而應發還予被害人乙?
討論意見:甲說:小客車既係以贓款購,自仍屬贓物,應發還被害人方為合理。
乙說: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項僅限於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則
以擬制規定是否可再予以擬制不無疑義,故該車不應視為贓物。
結論: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參見本司七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法
(76)檢(二)字第八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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