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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219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高雄地檢(七十六年五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目前經常有不法業者於高雄、臺南等縣界專業區外之田野、河床露天燃燒
廢五金圖利,所產生含有戴歐辛等毒物之氣體,四處飄逸,影響當地民眾
之健康至鉅,試問彼等不法業者,應成立何罪嫌?
法律問題:目前經常有不法業者於高雄、臺南等縣界專業區外之田野、河床露天燃燒
        廢五金圖利,所產生含有戴歐辛等毒物之氣體,四處飄逸,影響當地民眾
        之健康至鉅,試問彼等不法業者,應成立何罪嫌?
討論意見:甲說:不法業者應成立公共危險罪。
            不法業者在專業區外露天燃燒廢五金,散逸含有戴歐辛之氣體,戕
            害當地民眾之生命、身體,更有禍延後代之危險,嚴重侵害地方公
            共安全,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放火燒毀住宅、交通工
            具以外自已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之罪。
        乙說:不罰。
            按於防制區或專業區外違反排放空氣污染物,雖可由衛生機關依空
            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條文加以取締處罰,然僅屬行政罰之性質,該法
            並無刑罰之規定,且刑法第十二章公共危險罪亦無適當之條文可資
            適用,應無刑事責任。
        結論:以採甲說為當。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不法業者燃燒廢五金,是否成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
                  公共危險罪,屬個案具體事實之認定問題。(參見本部七十
                  六年三月四日法(76)檢字第二六七四號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