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目前經常有不法業者於高雄、臺南等縣界專業區外之田野、河床露天燃燒
廢五金圖利,所產生含有戴歐辛等毒物之氣體,四處飄逸,影響當地民眾
之健康至鉅,試問彼等不法業者,應成立何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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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目前經常有不法業者於高雄、臺南等縣界專業區外之田野、河床露天燃燒
廢五金圖利,所產生含有戴歐辛等毒物之氣體,四處飄逸,影響當地民眾
之健康至鉅,試問彼等不法業者,應成立何罪嫌?
討論意見:甲說:不法業者應成立公共危險罪。
不法業者在專業區外露天燃燒廢五金,散逸含有戴歐辛之氣體,戕
害當地民眾之生命、身體,更有禍延後代之危險,嚴重侵害地方公
共安全,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放火燒毀住宅、交通工
具以外自已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之罪。
乙說:不罰。
按於防制區或專業區外違反排放空氣污染物,雖可由衛生機關依空
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條文加以取締處罰,然僅屬行政罰之性質,該法
並無刑罰之規定,且刑法第十二章公共危險罪亦無適當之條文可資
適用,應無刑事責任。
結論:以採甲說為當。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不法業者燃燒廢五金,是否成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
公共危險罪,屬個案具體事實之認定問題。(參見本部七十
六年三月四日法(76)檢字第二六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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