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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39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211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6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中地檢(七十六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乙二人共同以犯竊盜為常業,某日,甲、乙竊得小貨車乙輛,爾後,由
甲駕駛該竊來之小貨車作為竊盜工具,又某日,甲、乙甫竊得他人之物裝
載於車上之際為巡邏警察發覺,欲加攔阻,甲心慌,駕車快速逃逸,因疏
於注意至小貨車翻覆,甲、乙二人均受傷,乙因傷重不治死亡,問甲就乙
之死亡應負何刑責?
法律問題:甲乙二人共同以犯竊盜為常業,某日,甲、乙竊得小貨車乙輛,爾後,由
        甲駕駛該竊來之小貨車作為竊盜工具,又某日,甲、乙甫竊得他人之物裝
        載於車上之際為巡邏警察發覺,欲加攔阻,甲心慌,駕車快速逃逸,因疏
        於注意至小貨車翻覆,甲、乙二人均受傷,乙因傷重不治死亡,問甲就乙
        之死亡應負何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本人直接所選擇日常生活上執行之職業事
            務而言,甲以犯竊盜為常業,其駕車祇是方便行竊之用,其本身究
            非以從事駕駛為業,故甲對乙之死亡僅負普通過失致死之刑責。
        乙說:刑法上所謂業務之行為,指其業務及其附隨之事務而言,某甲以駕
            車到處行竊為營生方法,其駕駛貨車行竊,可擴大行竊範圍,大量
            搬運財物及方便脫離現場,因之其駕駛小貨車不得謂非屬其常業竊
            盜之附隨事務,對乙之死亡,甲應負業務過失致死之罪責。
          研討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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