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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57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52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6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檢(七十六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係貨車司機,乃從事業務之人,某日即卸完貨空車返家途中,不慎撞
死某乙,應如何論責?
法律問題:某甲係貨車司機,乃從事業務之人,某日即卸完貨空車返家途中,不慎撞
        死某乙,應如何論責?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既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駕駛貨車返家途中撞死某乙,仍應論以
            業務過失致死罪責。
        乙說:按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係指行
            為人於從事其主業務或與主業務相關之附隨業務(如修車技工之試
            車行為)時,因自已之過失致人於死之謂。本題某甲既已卸完貨,
            空車返家途中,難認係執行主業務或附隨業務之行為,應只構成普
            通過失致死罪。
        結論: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結論,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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