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經營茶行,為招徠顧客,凡購買茶葉達新臺幣(下同)一萬元者,送
簽『大家樂』一個號碼,任由顧客圈選,每號值二百元,如中當期愛國獎
券第八獎最後二個號碼者,由甲按圈選中獎顧客之人數提供獎金,予中獎
者獨得或平分,問某甲成立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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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經營茶行,為招徠顧客,凡購買茶葉達新臺幣(下同)一萬元者,送
簽『大家樂』一個號碼,任由顧客圈選,每號值二百元,如中當期愛國獎
券第八獎最後二個號碼者,由甲按圈選中獎顧客之人數提供獎金,予中獎
者獨得或平分,問某甲成立何罪名?
討論意見:甲說:甲藉隨茶贈送『大家樂』號碼任顧客圈選促銷、而增加收入,已有
圖利之意,顧客雖未交付賭金,然實由甲自茶價獲利部分代為支付
,顧客間圈選號碼賭博情形與一般『大家樂』賭博實質上無異,甲
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罪。
乙說:甲隨茶贈送『大家樂』號碼,由顧客圈選促銷之行為,顯係教唆顧
客為賭博財物,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教唆犯。
丙說:甲提供『大家樂』號碼,幫助顧客賭選『大家樂』之行為,尚無教
唆之犯意,當僅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幫助犯而已。
結論:擬採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本件無賭博行為,某甲不成立犯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某甲之促銷行為,不成
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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