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非執業律師,向他人租借律師執照掛牌經營律師業務,而且收費低廉,
則甲係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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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非執業律師,向他人租借律師執照掛牌經營律師業務,而且收費低廉,
則甲係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甲既非律師,因租借他人之
律師執照,使人誤信其具有律師之資格及能力,因而委託辦理案件
,並且支付費用,甲即係施行詐術,至於是否收費低廉則可不論。
又甲係以犯詐欺行為為生,故應構成常業詐欺罪。
乙說: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包攬訴訟罪。甲所經營之律師業務,既
然收費低廉,則其所為尚未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不能論以常業
詐欺之罪責,而只能構成包攬訴訟罪。
丙說:不構成犯罪。甲既然收費低廉,而為委託人辦理案件已為給付,並
未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不能論以常業詐欺罪。又所謂包攬,係
承包攬之意,甲未有此行為,亦不能論以包攬訴訟罪。故甲之所為
不構成犯罪。
研究結果:
(一)甲如對外表示收費低廉,則成立包攬訴訟罪。如進而向委託人自稱
其係律師執照上之律師本人,雙方如有訂立委任契約,則另成立常
業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二者有牽連之關係,應從一重處斷,與所
犯包攬訴訟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但出借律
師執照之人,如有授權租借執照人與委託人訂立委託契約,則不涉
及偽造文書之問題。
(二)甲如僅實際較他人收費低廉,並未對外做任何表示,則不成立包攬
訴訟罪。以下同(一)除包攬訴訟罪外之其餘結論。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研討結果(一)之見解。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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