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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49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屏東地檢(七十六年一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非執業律師,向他人租借律師執照掛牌經營律師業務,而且收費低廉,
則甲係犯何罪?
法律問題:甲非執業律師,向他人租借律師執照掛牌經營律師業務,而且收費低廉,
        則甲係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甲既非律師,因租借他人之
            律師執照,使人誤信其具有律師之資格及能力,因而委託辦理案件
            ,並且支付費用,甲即係施行詐術,至於是否收費低廉則可不論。
            又甲係以犯詐欺行為為生,故應構成常業詐欺罪。
        乙說: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包攬訴訟罪。甲所經營之律師業務,既
            然收費低廉,則其所為尚未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不能論以常業
            詐欺之罪責,而只能構成包攬訴訟罪。
        丙說:不構成犯罪。甲既然收費低廉,而為委託人辦理案件已為給付,並
            未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不能論以常業詐欺罪。又所謂包攬,係
            承包攬之意,甲未有此行為,亦不能論以包攬訴訟罪。故甲之所為
            不構成犯罪。
        研究結果:
        (一)甲如對外表示收費低廉,則成立包攬訴訟罪。如進而向委託人自稱
            其係律師執照上之律師本人,雙方如有訂立委任契約,則另成立常
            業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二者有牽連之關係,應從一重處斷,與所
            犯包攬訴訟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但出借律
            師執照之人,如有授權租借執照人與委託人訂立委託契約,則不涉
            及偽造文書之問題。
        (二)甲如僅實際較他人收費低廉,並未對外做任何表示,則不成立包攬
            訴訟罪。以下同(一)除包攬訴訟罪外之其餘結論。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研討結果(一)之見解。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果。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