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之房屋係用茅草建造之建築物,該茅屋與乙之耕地相毗鄰,並無明顯之
經界,乙知悉甲之茅屋因颱風稍為傾倒,乃告甲伊欲放水犁田種稻,請甲
速修理及穩固其茅屋,甲以無時間及無錢修理為由而置諸不理,乙遂不待
甲將該茅屋修好即僱工放水盈尺,並用耕耘犁地,致甲之茅屋地基鬆動而
倒塌,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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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之房屋係用茅草建造之建築物,該茅屋與乙之耕地相毗鄰,並無明顯之
經界,乙知悉甲之茅屋因颱風稍為傾倒,乃告甲伊欲放水犁田種稻,請甲
速修理及穩固其茅屋,甲以無時間及無錢修理為由而置諸不理,乙遂不待
甲將該茅屋修好即僱工放水盈尺,並用耕耘犁地,致甲之茅屋地基鬆動而
倒塌,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損罪?
討論意見:甲說:認為乙既已知悉甲之茅屋稍為傾倒,仍僱工放水及犁地,應認為有
毀壞或致令他人建築物不堪使用之故意,至少有預見其放水犁地將
導致該茅屋倒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應成立刑法第三
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乙說:乙放水犁地之目的乃在於種稻,甲之房屋倒塌亦僅因乙之過失行為
所致,尚無毀損之故意,不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損
罪。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胥視其
有無毀損之故意為斷,此乃事實認定之問題,應就具體案情
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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