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自民國七十五年十月六日起在其經營之獎券行內主持大家樂簽賭,連
續數日均有不特定人簽賭,而在同年月九日下午尚無人上門簽賭,警方據
報而在其獎券行鐵櫃內發覺大家樂簽卡、收據時,得否依現行犯加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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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自民國七十五年十月六日起在其經營之獎券行內主持大家樂簽賭,連
續數日均有不特定人簽賭,而在同年月九日下午尚無人上門簽賭,警方據
報而在其獎券行鐵櫃內發覺大家樂簽卡、收據時,得否依現行犯加以逮捕
。
討論意見:甲說:因某甲之犯罪行為在接續實施中,故得依現行犯逮捕。
乙說:因某甲僅隨時準備不特定人上門簽賭警方臨檢時並無人在場簽賭(
實施犯罪)故不得依現行犯逮捕。但因某甲持有簽卡、收據等物件
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故得依準現行犯逮捕。
丙說:不得依現行犯逮捕,理由同乙說。且所謂準現行犯係因先發覺持有
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之事實,
顯可疑為犯罪人,始得認為準現行犯,本件在某甲經營之獎券行內
既無人在場簽賭,自不能認係準現行犯。
結論:採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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