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大家樂之主持人應成立何項罪名?
討論意見:甲說:大家樂之主持人係以意圖營利之意思而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
二罪間係基於一行為所觸犯,應成立刑法第二六八、第五十五條前
段之想像競合犯。
乙說:前開刑法第二六八條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係第五十五條後段之牽連犯。
結論: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甲說。(但司法院採乙說,司法週刊第二八九期)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大家樂』賭博之主持人,如有提供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
賭博財物抽頭牟利之行為,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罪,二罪互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應從較重之聚眾賭博罪處斷,以乙說為當。如其所
提供之場所,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又參與賭
博時,並另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普通賭博罪,應
與上開聚眾賭博罪按實際情狀,從一重處斷或分論併罰(參
見本部七十五年十月三日(75)檢字第一二三一二號函說
明二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