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係某醫院醫師,明知乙係於騎單車送報時被大貨車撞成重傷送該醫院急
救不治死亡,竟於徵得家人同意後,未經檢察官依法相驗該屍體,即自該
屍體摘其眼角膜,檢察官相驗時發現上情,則甲之行為應否負損壞屍體罪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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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係某醫院醫師,明知乙係於騎單車送報時被大貨車撞成重傷送該醫院急
救不治死亡,竟於徵得家人同意後,未經檢察官依法相驗該屍體,即自該
屍體摘其眼角膜,檢察官相驗時發現上情,則甲之行為應否負損壞屍體罪
責?
討論意見:否定說:甲之目的在摘取屍體之眼角膜移植其他病患,其動機為善意,並
無損壞屍體罪責。
肯定說:變死之屍體乃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方法之一,故須經檢察官相驗認
無繼續勘驗必要,始得由家屬領埋或為其他處置,眼角膜移植條
例第四條亦明定:『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除前條
規定(死者親屬書面同意或死者生前損贈)外,非經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為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醫師不得自屍體摘取
眼角膜』,甲未依該法定程序辦理,自不能認係業務上正當行為
而阻卻違法;又甲摘取乙屍體眼角膜時,對其行為將損壞乙屍體
之完整自屬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已屬直接故意,縱其動機並無
惡意,仍有犯罪之故意,應負損壞屍體罪責。
結論:多數採肯定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否定說,惟『且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第字應予以刪除。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依題示,甲係明知乙因車禍重傷,在其醫院急救不治死亡並
非病死,且未經檢察官依法相驗,甲自該屍體摘取眼角膜,
如按其情節,足認其有損壞屍體之故意者,即應負損壞屍體
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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