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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26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79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1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桃園地檢(七十五年十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人某甲,在巴西以不實之年籍取得巴西CA六三二三一九號護照,於74
.5.11持該護照及我國駐巴西代表辦事處簽證之觀光許可證入境。復於75
.3.11 持該護照出境時,為警查獲。某甲係犯何罪?
法律問題:國人某甲,在巴西以不實之年籍取得巴西CA六三二三一九號護照,於74
        .5.11持該護照及我國駐巴西代表辦事處簽證之觀光許可證入境。復於75
        .3.11 持該護照出境時,為警查獲。某甲係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該巴西護照形式雖為真正,但記載內容不實,即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特種文書罪
            。又我駐巴西代表辦事處人員乃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某甲明知
            不實之年籍,而使該辦事處人員為之簽證,另犯同法第二百十四條
            之罪,所犯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後者重罪處斷。
        乙說:某甲雖以不實之年籍取得護照,但該護照形式則為真正,某甲縱持
            以行使應不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特種文書罪
            固矣,但明知不實之年籍而使我駐巴西代表辦事處人員予以簽證,
            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四條行使登載不實各罪。
        丙說:某甲是否為巴西人?准予簽證與否,我駐巴西代表辦事處人員有實
            質審查權,又我巴西代表辦事處乃商務機構,而非公務機關,某甲
            持以聲請簽證,與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構成要件不合,應不為罪。
        結論:多數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本問題經函准外交部外(76)領二字第七六三二三一三八
                  號函略以:目前我駐外機構核發外人來華簽證之處理方式,
                  係根據申請人護照及其所填簽證申請表,將申請人之姓名、
                  國籍、出生日期、護照號碼、核發簽證類別、簽證效期等資
                  料登載於『簽證登記簿』,並將核發之簽證類別、簽證日期
                  、簽證效期、簽證號碼、簽證規費、簽署規費等資料,直接
                  加註於申請人所填之簽證申請表上,並依規定保留該申請表
                  備查。本件某甲以不實之年籍向我駐外機構申請觀光簽證,
                  而使該機構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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