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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1:23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55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宜蘭地檢(七十五年九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婦之夫某甲,欲與其女友乙發生關係,乙懼負刑責,乃要求某甲取得其
妻同意,某甲自恃其妻不可能同意,竟盜用其妻印章,偽造同意書,交乙
收執,使乙信以為真,誤認甲妻已同意,乃欣然與甲姦淫。問乙應否負相
姦罪責?
法律問題:有婦之夫某甲,欲與其女友乙發生關係,乙懼負刑責,乃要求某甲取得其
        妻同意,某甲自恃其妻不可能同意,竟盜用其妻印章,偽造同意書,交乙
        收執,使乙信以為真,誤認甲妻已同意,乃欣然與甲姦淫。問乙應否負相
        姦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按通姦罪行為人之配偶如有縱容或宥恕情事,即不得告訴,刑法第
            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其縱容、宥恕之效力,依司法院
            院字第二二六一號解釋,亦及於相姦人。本件乙女在主觀上既認甲
            妻已予縱容,且其誤認又非無相當理由,應認其並無違法性之認識
            ,自不負相姦罪責。
        乙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設,係對告訴權之行使加以若干限制
            ,非為保護犯罪者而設,本件甲妻實際上既未縱容或宥恕,核與該
            條項之規定不合,且乙女既知相姦行為乃犯法行為,即不能謂缺乏
            違法性之認識,故仍應負相姦罪責。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某甲盜用其妻印章,偽造其妻名義之同意書交乙收執,使乙
                  信以為真,誤認甲妻已予同意等情,僅係誤認甲妻已予縱容
                  ,對於『明知某甲係有配偶之人』之事實,並無誤認。乙明
                  知與有配偶之人相姦係違法行為而仍為之,難謂其無違法性
                  之認識,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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