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因犯竊盜未遂罪,為警查獲,因其另涉煙毒案件,為法院通緝中,恐
被警發現及圖脫卸刑責,竟冒其弟某乙之名義應訊,先後分別於警訊及偵
審中三度在訊問筆錄末尾上偽造某乙之署押,某甲究係犯偽造署押之連續
犯抑係單純一罪。
|
法律問題:某甲因犯竊盜未遂罪,為警查獲,因其另涉煙毒案件,為法院通緝中,恐
被警發現及圖脫卸刑責,竟冒其弟某乙之名義應訊,先後分別於警訊及偵
審中三度在訊問筆錄末尾上偽造某乙之署押,某甲究係犯偽造署押之連續
犯抑係單純一罪。
討論意見:甲說:被告先後三次於筆錄上偽造『某乙』署押,顯係基於單一犯罪接續
為之,乃屬單純一罪。
乙說:某甲於警訊、偵查及審理後三度在各筆錄簽名,其偽造署押之行為
先後可分,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自應以連續犯論擬。
結論:多數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法務部檢察司(70)檢(一)字第八六五號函,對
同一法律問題,認屬單純一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惟『法務
部檢察司法(70)檢(一)字第八六五號函』一語中,(
一)係(二)之誤植,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