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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86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花蓮地檢(七十五年六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曾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發監執行,刑期終結
日原為七十五年二月廿日,惟甲在監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有悛悔實據,奉
准於七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但甲出獄後未向地檢處辦理
報到,且行方不明,經令行拘提無著,發布通緝,如迄未通緝歸案,試問
其通緝應於何時撤銷。
法律問題:某甲曾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發監執行,刑期終結
        日原為七十五年二月廿日,惟甲在監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有悛悔實據,奉
        准於七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但甲出獄後未向地檢處辦理
        報到,且行方不明,經令行拘提無著,發布通緝,如迄未通緝歸案,試問
        其通緝應於何時撤銷。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既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應依刑法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五
            條之規定,計算其行刑權時效,於行刑權時效完成時撤銷通緝。
        乙說:法務部七十二年十月廿七日法(72)檢字第一三一五六號函所載
            『如受保護管束人於開始執行前抗傳或逃匿者,檢察官應依保安處
            分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準用刑事法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
            命行拘提或通緝俟獲案後執行保護管束』尚不生撤銷假釋,執行殘
            刑之問題,故應於七十五年二月廿日假釋期滿時撤銷通緝。
        結論: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其保護管束期間與假釋期間相同,故本應
            於假釋期滿時撤銷通緝。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