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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78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4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南地檢(七十五年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農藥工廠製造劣農藥,復自行販賣,所犯係吸收關係抑牽連犯?
法律問題:農藥工廠製造劣農藥,復自行販賣,所犯係吸收關係抑牽連犯?
討論意見:甲說:製造劣農藥又自行販賣,係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
           之罪,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處斷(最高法院
            四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一○號判例、同院六十九年度第十一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
        乙說:按農藥廠製造劣農藥,意在出售牟利,是其製造之初,即具販賣意
            圖,其販賣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製造單純
            一罪(最高法院台覆字第六號判例、七十年台上字第五○九八號、
            第一二五一八號判決參照)。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一○號判例、同院六十六
                  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一)及同院七十五年度第
                  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關於法律問題之決議,同意原研討結論
                  ,以甲說為當。惟甲說誤引上開六十六年度刑庭庭推總會議
                  決定為『六十九年度第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定』,應予更正
                  。又,乙說所引台覆字第六號判例,漏載年度(五十年),
                  以及誤引七十年台上字第三五一八號判決之字號為台上字第
                  一二五一八號,均應分別予以補正、更正。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