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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454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4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檢(七十五年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乙二人以介紹泰國女子來臺工作或結婚為業,並由甲在泰國為泰女辦理
入境,來臺後則住乙處,七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乙介紹殘缺之丙男是否願與
泰女戊結婚,戊見丙男家境富裕滿心應允,丙父丁知悉其子娶妻不易乃同
意,並約定由男方支付二十六萬(新臺幣,下同)為聘金,丁亦知悉該聘
金包括甲乙二人墊付之泰女入境機票證照、食宿各項費用,惟戊並不知有
聘金之約定,甲乙二人乃付二萬元予戊添置衣物,餘二十四萬並未交予戊
,全數入己,甲乙應否論以共同業務侵佔罪?


法律問題:甲乙二人以介紹泰國女子來臺工作或結婚為業,並由甲在泰國為泰女辦理
        入境,來臺後則住乙處,七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乙介紹殘缺之丙男是否願與
        泰女戊結婚,戊見丙男家境富裕滿心應允,丙父丁知悉其子娶妻不易乃同
        意,並約定由男方支付二十六萬(新臺幣,下同)為聘金,丁亦知悉該聘
        金包括甲乙二人墊付之泰女入境機票證照、食宿各項費用,惟戊並不知有
        聘金之約定,甲乙二人乃付二萬元予戊添置衣物,餘二十四萬並未交予戊
        ,全數入己,甲乙應否論以共同業務侵佔罪?
討論意見:甲說: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佔罪係以將自己業務上持有
            他人之物易為所有後侵佔入己始足構成;本件既係約定為『聘金』
            依民法第九七九條之一規定,應屬丙丁與戊間之特種贈與,則丙丁
            既委託甲乙將聘金交付與戊,而甲乙仍未代為轉交,而擅自侵佔花
            用,應成立業務侵佔罪。至於甲乙侵佔之金額,除扣除已付之二萬
            元外,其中戊女入境機票證照、食宿各項費用侵佔部分,因屬甲乙
            為戊代墊之費用,此部分無不法之意圖,不能論以侵佔罪。
        乙說:丁於交付該二十六萬時,雖言明係聘金,惟既已知悉甲乙係以介紹
            泰女與國人結婚為業雙方約定之聘金,又係包含介紹費、泰女戊之
            入境機票、證照及食宿等各項費用且未言明應付戊女金額若干,足
            見該『聘金』與我民間習俗所指之聘金尚有不同而係交由甲乙二人
            作為介紹泰女戊與丙結婚之費用,自難認係丁交付與甲乙二人持有
            之物,核與業務侵佔罪之構成要件未合。
        結論: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結論,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