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在公立機關任司機,於星期例假日,駕駛己有小客車陪妻出外郊遊,
返家途中撞及路人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某甲應負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
抑或應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
|
法律問題:某甲在公立機關任司機,於星期例假日,駕駛己有小客車陪妻出外郊遊,
返家途中撞及路人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某甲應負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
抑或應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
,某甲既在公立機關任職司機,駕駛車輛可謂係其業務,無論駕駛
機關或自用車輛肇事致人於死,均應論以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刑責
。
乙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係明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
失,致人於死』,故必從事業務之人,因該項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
死,始能成立此項罪名,某甲雖係公立機關司機,惟於星期例假日
駕駛自用小客車陪妻出外郊遊,返途中撞及路人致死,與通常非專
業司機駕車出遊撞及路人致死相類,且與其業務無關,自不得因其
係司機,即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結論:均贊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結論,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參見前司法行政部76.12.5臺(68)
刑(二)字第二三一五號函 ---- 載第六十七期司法行政部
公報第一八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