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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35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2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東地檢(七十五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在公立機關任司機,於星期例假日,駕駛己有小客車陪妻出外郊遊,
返家途中撞及路人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某甲應負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
抑或應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
法律問題:某甲在公立機關任司機,於星期例假日,駕駛己有小客車陪妻出外郊遊,
        返家途中撞及路人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某甲應負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
        抑或應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
            ,某甲既在公立機關任職司機,駕駛車輛可謂係其業務,無論駕駛
            機關或自用車輛肇事致人於死,均應論以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刑責
            。
        乙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係明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
            失,致人於死』,故必從事業務之人,因該項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
            死,始能成立此項罪名,某甲雖係公立機關司機,惟於星期例假日
            駕駛自用小客車陪妻出外郊遊,返途中撞及路人致死,與通常非專
            業司機駕車出遊撞及路人致死相類,且與其業務無關,自不得因其
            係司機,即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結論:均贊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結論,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參見前司法行政部76.12.5臺(68)
                  刑(二)字第二三一五號函 ---- 載第六十七期司法行政部
                  公報第一八頁)。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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