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係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接受管訓隊員,因病經該總
隊准予保外就醫三個月,詎甲於上開期間滿後,潛逃無蹤,逾期不歸,是
否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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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係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接受管訓隊員,因病經該總
隊准予保外就醫三個月,詎甲於上開期間滿後,潛逃無蹤,逾期不歸,是
否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脫逃罪?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脫逃罪,所謂拘禁之公力監督,不以
監督者耳目所及為限,於監督權尚能行使之區域內為監督力支配之
範圍,某甲保外就醫三個月,拘禁之公力監督延展至其保外就醫之
地點,且保外就醫期間,為其管訓期間之一部分,故逾期不歸,應
構成脫逃罪。
乙說:按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脫逃罪,係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不
法脫離公力拘束為構成要件,某甲既經准予保外延醫治療,已因得
合法之允許而脫離公力之拘束,縱於上開保外就醫三個月期滿後,
藉故不歸,仍與脫逃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以成立脫逃罪。
討論結果: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擬同意討論結果採乙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番查意見通過。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乙說為當(參見『刑事法律問題彙
編』第二冊第五四一頁至第五四三頁所載第六五三則及第六
五五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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